粉嶺公立學校法團校董會

 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一)引言

本選舉指引由粉嶺公立學校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家教會)按照《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 (附件一),制定家長校董的選舉程序,根據香港教育條例第279章40AO條「家長校董的提名」的規定,遵循「公平而開放透明」的原則,提名當選者作為全體家長代表參加法團校董會(IMC)之程序,並履行校董的職責,為學校確立短期及長期目標,以及決定優先發展項目,為各範疇制訂政策,領導學校發展。

 

(二)校董的職責

按粉嶺公立學校法團校董會(以下簡稱法團校董會),法團校董須負責:

  • 確保辦學團體訂定的本校抱負和辦學使命得以實踐;及
  • 為本校研訂一般指示、制訂本校的教育和管理政策;及
  • 監督規劃及制訂財政預算的過程、監察學校表現、確保學校管理層承擔責任,並加強社區網絡。
  • 校董須促進法團校董會與提名他註冊為校董的團體之間的溝通和合作。
  • 任何類別的校董均須以其個人身分為本校學生的利益而行事。

法團校董須履行法團校董會的職務。法團校董會在一個學年內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校董需出席該等會議。校董需在會議之前省覽有關文件,並於會議當中參與討論及提出意見。當以最能照顧學生的需要作依歸,協助學校作出重要決策。

 

(三)人數和任期

  1. 家長教師會可提名家長註冊成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2. 任期︰兩年(由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

 

(四)候選人資格

  1. 候選人資格︰候選家長必須是現時就讀《粉嶺公立學校》學生的家長。

              提名表格限期前必須得到兩位現有本校學生家長簽署和議,才可成為正式候選人。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1. 他/她是粉嶺公立學校的在職教員;或 
  2. 他/她已連任三屆家長校董;或 
  3. 他/她並不符合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1.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五) 提名程序

  1. 選舉主任

家教會委任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1. 提名期限

家長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由發出資料起計為兩星期。

  1. 提名

選舉主任可透過學校通告或家教會網頁,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該通知須指明:

  1. 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及
  2. 提名期限;及
  3. 提名方法;及
  4. 選舉日期;及
  5. 交回選票的時段及地點;及
  6. 點票日期、公佈選舉結果的安排;及
  7. 選舉主任須在家教會網頁中列明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和職責;及附有提名表格。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家教會會將提名的截止日期延長七天或重新進行提名程序。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1. 提名方法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家長參選,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兩位候選人參選。所有參選的候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限期前必須得到兩位現就讀本校學生之家長簽署和議,才可成為正式的候選人。

  1. 候選人資料
    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不可多過一百二十字,以助會員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2.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天,在家教會網頁中刊登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並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同時,亦須在網頁中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如有需要,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家長介紹自己及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

 

(六)投票人資格

所有現時就讀《粉嶺公立學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員只要是家長,也是合資格投票人,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經有關人士提出要求及學校核實後,選舉主任也可給予選票。

 

(七)選舉程序

  1. 投票日期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1. 投票方法
    1.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份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她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2. 投票人須在指定時間及指定地點進行投票。
    3. 選票如有損毀,可向選舉主任另行索取,惟投票人必須將原有選票交回,以便註銷。
    4. 投票箱必須鎖好,鎖匙由選舉主任保管。
    5. 家長可親身到學校將選票投入投票箱內或經子女把選票交回班主任。
  2. 點票
    1. 選舉主任宜安排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邀請所有家長、家教會委員、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 
    2. 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i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ii   選票填寫不當;或 

iii 選票加上可令人辨識投票者身份的符號。 

  1.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2. 如投票結果顯示有兩位或以上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獲得相同票數,則須在該等候選人之間進行抽籤形式決定「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之提名。 

該等候選人可在抽籤決定結果前退選。如因有候選人退選以致餘下一名得票第二最多的候選人,則該候選人將自動獲提名「替代家長校董」。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家教會主席或監票員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1. 公佈結果

    選舉主任應於點票日後三個工作天內透過家教會網頁及學校通告通知所有家長選舉的結果。

  1. 上訴機制
    1.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記名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2. 沒有列明理由及不記名的上訴書不會受理。 
    3. 選舉主任須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的家教會委員及由校長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工作的教師委員為上訴委員處理上訴。上訴委員會收到書面上訴後,須於一個月內向上訴人公佈處理結果。如果需要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察。 
    4. 上訴委員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如果兩位上訴委員未能達成一致裁決,上訴則交由家教會作最終的決定。

 

(八)選舉後跟進事項

家教會須按照《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4)款的規定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家長校董,並應通知法團校董會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結果。與此同時,獲選的家長須採用指定的表格,向常任秘書長提出校董註冊的申請。

 

(九)補選空缺

  1.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空缺。如家教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向法團校董會申報,以便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2. 補選時,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3. 填補半途出缺職位的新任家長校董任期並非重新起計,而是原任家長校董任期的餘下部份。
  4.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十)注意事項

  1.  家長校董選舉與家教會執行委員選舉可同時進行,分別選出家長校董及家教會執行委員會幹事。認可家教會不可規定獲選的認可家教會主席可自動當選為家長校董,或規定獲選的家長校董可自動當選為認可家教會主席。
  2.  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須清楚了解教育條例第30條條文及競選道德操守守則(附件二),嚴加遵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3. 常任秘書長接獲學校校董註冊的申請後,須進行其認為需要的查核,並可以教育條例第30條規定的理由拒絕申請人註冊為該間學校的校董。

 

(十一)闡釋權

家長校董選舉指引的闡釋權,由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擁有。

 


附件一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下表列出與家長校董選舉相關的《教育條例》內容,乃屬條例之撮要,供參考之用。如有需要,請參考相關《教育條例》之原文。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 9 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

=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 申請人未滿 18 歲;

= 申請人年滿 70 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 70 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1. 學校註冊;
  2.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3.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 6 章 )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

   安排;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40AB

= 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

   (i) 該學生的監護人;及

   (ii)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教員」指受僱於學校的准用教員或檢定教員,而他是受僱在學校—

  1. 擔任某個在小學資助則例、中學資助則例或特殊學校資助則例所規定的

職員編制之內的教員職位;或
(ii) 於一段為期不少於12個月的期間內,執行教學職責或其他直接與教學

有關的職責。

40AL

=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有一個認可的家教會,則上、下午

   班須分別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 如學校只設有一名家長校董,須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如學校屬上下午班

   制,而上、下午班分別只有一名家長校董,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一名替

   代家長校董。

40AO

= 法團校董會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家教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只有下述的

   人士方可選出或出任該團體的幹事—

   (i) 該校的現有學生家長;或

   (ii)該校的現職教員註二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須由該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

= 認可家教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

   該校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

= 選舉制度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 候選人必須為現有學生的家長。

=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 在該選舉中,所有家長須擁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 該選舉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40AS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以相同方式選出供提名以註冊為校董。

  40AU

=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

   式相同。

40AV

= 如家長校董不再是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他的校董任期將持續至任期屆滿或

   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40AX

= 如學校的認可家教會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

   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的註冊

   。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

   該名家長校董的註冊。

 

 

 

                                                                                       

註二 :「教員」的定義須按照 《教育條例》 第 40AB 條的釋義。 就特殊學校而言,「教員」的釋

       義在此並不包括「專責人員」。

 


 附件二

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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